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
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
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
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逐项审议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方案,认为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
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编制的《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
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独
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
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有关规定: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 计年度
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
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
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公司自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来,不存在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
离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
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进本次发行
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
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
司关于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规定
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的修改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谭青、张信任、范学斌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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